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其他
(2020)皖1524财保10号
申请人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7938.37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200501046020200000006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恒源(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7938.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先武
书记员  金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