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1642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6630号。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0万股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双欢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0万股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