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4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
***与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21)沪011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10,855.4元及应支付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解建伟
书 记 员  解建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