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4106号
原告:**,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7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70421608Y。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1楼10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95603L。
法定代表人:臧春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正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佳佳
书 记 员 张 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