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执恢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
法定代表人:刘红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森,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臧春传,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臧春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枞阳农村商业银行)与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森、***、臧春传、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永春公司以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枞阳农村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后枞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依法审理并作出了(2020)皖0722民初2078号、(2020)皖072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本院根据枞阳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为方便执行,本院决定依法对永春公司抵押给枞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坐落在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幢办1702室、金座B幢501-511、531-538办公用房[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进行集中统一处置。经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各房屋评估价值分别为155.29万元、67.85万元、46.76万元、46.76万元、46.76万元、46.76万元、46.76万元、46.76万元、43.91万元、43.91万元、46.76万元、86.96万元、63.53万元、38.89万元、38.89万元、41.42万元、41.42万元、41.42万元、41.42万元、43.94万元,评估总价值为1076.17万元。之后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各房屋拍卖参考价分别为124.232万元、54.28万元、37.40万元、37.40万元、37.40万元、37.40万元、37.40万元、37.40万元、35.13万元、35.13万元、37.41万元、69.57万元、50.82万元、31.11万元、31.11万元、33.14万元、33.14万元、33.14万元、33.14万元、35.15万元。现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自愿以上述拍卖参考价接受抵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幢办1702室、金座B幢501-504、508、509、538办公用房[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分别作价124.232万元、54.28万元、37.41万元、37.41万元、37.41万元、35.12万元、35.12万元、35.15万元,共计396.132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20)皖072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相应的债务(含应退还案件受理费34466元,评估费25000元,拍卖费4000元,以及办理过户手续时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将被执行人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505-507、510、511、531-537办公用房[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分别作价37.41万元、37.41万元、37.41万元、37.41万元、69.56万元、50.82万元、31.11万元、31.11万元、33.14万元、33.14万元、33.14万元、33.14万元,共计464.80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20)皖072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相应的债务(含应退还案件受理费39077元,评估费27000元,拍卖费4000元,以及办理过户手续时应由被执行人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相应税费),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刘 倩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远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