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科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143号
申请人:宜兴市科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洑溪路200号汇龙商务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UMLAXl。
法定代表人:刘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3898R。
法定代表人:许德荣。
被申请人:许德荣,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蒋亚琴,女,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宜兴市科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许德荣、蒋亚琴、**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宜兴市科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科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许德荣、蒋亚琴、**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科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