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368号之二
原告: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38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江南市场2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DBFJO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33元,由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汤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