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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00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289B。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嫣,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扶风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4226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228328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3898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马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神马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农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