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执1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敖东镇大福村下湖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9836788X8。
法定代表人:翁祖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01276166。
法定代表人:罗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20235.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到庭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虽分别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FA××**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浙F3××**的小型轿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未扣押到,故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的四方城拍摄景区、烟波峡拍摄景区内虽建造、搭建或装修了部分房屋建筑物,但所属的土地系租赁,属于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故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截止2020年12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滨、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张健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