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民初10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9836788X8。

法定代表人:翁祖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英,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龙,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3062XXXX311153197。

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79078454X9。

法定代表人:黄会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昇,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海明玉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张代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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