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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放东镇大福村下湖沃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79836788X8。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远安铁路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22)鄂052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28860元赔偿款。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28860元给付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直接赔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不足90000元的由被执行人补齐,多余9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退还被执行人),余款138860元,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9月16日给付88860元,2022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50000元。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525执66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