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初1874号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2079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曾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