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罗民初字第1951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下施村甘厝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东大新村20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