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与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81民初1239号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9247F。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1-20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5692667945。
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被告福建国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还清货款,本案纠纷全部了结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福清市大业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薛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