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04执保53号
申请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6699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青0104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名下价值3466998.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10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青海银行文诚路支行06082010000090178的账户内存款3466998.00元(该账户可用存款余额为704900.15元),实际冻结金额704900.15元。
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66998.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2019)青0104执保53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