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民终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莲、喻龙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现住青海省果洛州甘德县。
上诉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莲、喻龙强、被上诉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在一审中提交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显示,该合同由姚顺乾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签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9)青0103民初199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姚顺乾所主张的工程款中是否包含案涉《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的货款,与该合同有无关联,姚顺乾与***有无关系,在姚顺乾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导致本案上述事实不清,因此应追加姚顺乾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鑫
审 判 员   山有梅
审 判 员   孙丰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叔虎
书 记 员   李增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