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
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邬剑,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在我院处置中,为便于集中执行,将本案提级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格桑花创业大厦”的不动产,经两次公开拍卖及变卖均无人竞买,后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格桑花创业大厦三套不动产抵偿本案的全部债务,现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22826元,至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青01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