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1161号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7元,由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金秀
法官助理 胡晓艳
书记员 谢婉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