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祥龙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66665元,以本金1566665元计算,承担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承担逾期给付货款的违约金;保全担保费4400元,律师费60000元,诉讼费1790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718971元(含执行费18940元),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青海祥龙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发放上述案款。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石存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祥龙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海祥龙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894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40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