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执监13号
原告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财产均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为方便其履行义务,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该案提级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在我院处置中,为便于集中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提级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卢重新
审判员 闫 杰
审判员 赵文忠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