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123号
原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区沙河源街道兴元绿洲2—2—502。
个体经营者:张弛,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单元9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苟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建材经营部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