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2406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波,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单元9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苟健。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超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