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0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荀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阿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长武,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贵,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买卖合同供货总量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支付情况等基础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迪杰
书 记 员 董峰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