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15565号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第四居民小组一区7排1楼25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华,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单元9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苟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岗,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倩,女,汉族,2000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润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致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安润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华,被告广成致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安润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广成致远公司向华安润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716元;2.广成致远公司向华安润成公司返还剩余货品,若无法返还则向华安润成公司支付货款10908元;3.广成致远公司向华安润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57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6.4元);4.广成致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和理由:广成致远公司与华安润成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收缩缝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华安润成公司按照广成致远公司的指示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双方于2021年6月10日办理结算。但项目验收后,广成致远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同时,华安润成公司一直就安装完成后多出的部分材料向广成致远公司主张返还原物或支付货物对价,亦拒绝支付。
广成致远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7.3条规定,华安润成公司送达现场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安装也不符合要求;2.按照合同7.4条相关规定,华安润成公司在3日内未进行整改,我方有权单方处理,所有不存在违约。
经审理查明,广成致远公司(买受人、甲方)与华安润成公司(出卖人,乙方)于2021年3月签订《收缩缝供货及安装合同》,甲方为承接万汇都江堰学府项目二期工程向乙方采购材料主要约定:一、货物清单及价格...2.本合同所列材料均符合国标及相关行业标准,或本身产品的国标(无国家标准的先后采用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产品的通用标准)。3.乙方的供货报价为含税价,此金额是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并可直接移交业主单位所需的全部价款,已包含全部所有直接费用和有关间接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深化设计及排版费、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税金等。...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含税总价暂定612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暂定54159.29元;2.本合同数量及金额均为暂定,因施工现场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供货数量,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追究甲方责任。...4.结算。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单,结算申请单需经甲方项目初审及公司复审后方有效,结算按照甲乙双方确认实际送货安装并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及表中单价进行。...四、材料要求。1.乙方提供的材料应与经业主确认的样板品牌、型号、质量、颜色完全一致。2.乙方提供材料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的要求。如甲方的要求高于上述标准,以甲方的要求为准。...五、项目名称、施工部位及交货。1.项目名称:万汇都江堰学府项目二期,地址:都江堰青城山芒;2.施工部位:伸缩缝。...6.甲方指派收货人为张洪、朱家志。...七、材料的验收。1.交付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文件及相关规定须提供技术文件等。...3.材料到现场后由甲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业主方、监理方、甲方等任何一方的验收合格都不能免除乙方产品的质量责任。4.产品质地、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样品有出入时,甲方有权拒收或迟延付款,直至乙方解决上述问题。如甲方签收上述产品,则在质量保证期内,除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不符点外,甲方有权随时提出质量异议。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的,甲方同意使用者,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保修、保退、保换,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不同意使用的产品,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八、质保条款。...3.保修期内,如因货物的设计或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或非使用方原因的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如乙方保修不及时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给予扣除。乙方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由甲方确认即可扣款,如费用超出保修金额,甲方有向乙方追讨的权利,且扣除保修金后,并不免除乙方保修责任。...十六、其他约定。1.材料要求:铝合金变形缝,地面(4MM)及墙面(SEM型号),480米,120,57600元;镀锌钢板变形缝,26#V型钢板,200米,18,3600元,合计61200元。2.付款要求:开工前支付30%的定金,全部货物到现场后支付50%,安装完成后经过现场管理人员的验收交付后付至100%。3.暂定量480米,数量以实际收方为准。4.进场时间2021年3月4日。
2021年3月8日,广成致远公司向华安润成公司支付2万元。
2021年3月9日,华安润成公司向广成致远公司发货铝合金变形缝材料410米、26#镀锌钢板材料200米及相应配件,当日由广成致远公司指定收货人朱加志签收;2021年4月20日,华安润成公司向广成致远公司发货铝合金变形缝材料79米,由朱加志签收,具体为:材料名称为墙面和地面铝合金(SEM)型号,数量:地面14条×3米/条=42米,加宽地面250×40mm:4条×3米/条+1条×1米/条=13米;墙面SEM型:4条×2/条=8米,加宽墙面250×40mm,8条×2米/条=16米。2021年4月27日,华安润成公司向广成致远公司发货铝合金变形缝材料36.2米,当日由广成致远公司工作人员胡晓敏签收,具体为:材料名称为墙面和地面铝合金(SEM)型号,数量:地面4条×3米/条+1条×1米/条=13米,加宽地面250×40mm:2条×3米/条+1条×0.8米/条=6.8米;加宽墙面310×40mm,6条×2.4米/条+1条×2米/条=16.4米。华安润成公司共计向广成致远公司发货铝合金变形缝材料525.2米,镀锌钢板材料200米。
2021年6月10日,由华安润成公司工作人员宋宗杰与广成致远公司工作人员张洪共同确认后出具《工程量收方单》,宋宗杰与张洪在《工程量收方单》上签字,载明,工程名称:都江堰万汇学校,收方内容:墙、地、天收缩缝,一至五层墙面92米,天花158.1米,地面158.1米;地下室墙面20.4米,地面V形铁皮238米。墙面、天花为1mm厚,地面厚度为3.75mm,结算时公司根据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为现场据实收方。铝合金变形缝材料共计428.6米,镀锌钢板变形缝材料共计238米。
2021年6月23日,万汇都江堰学府项目部向广成致远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在校方巡查时发现广成致远公司装饰装修的初中部及中央图书馆出现质量问题,广成致远公司未对室内地面、涂料及收缩缝等问题进行整改。2021年6月24日,广成致远公司通过微信向华安润成公司工作人员宋宗杰发送《整改通知单》,主要内容:你司承接的收缩缝材料销售及安装工程存在安装工艺粗糙、搭接不合理、墙面材料长度不够,材料短缺随意搭接、材料厚度不满足使用要求等原因,现场多次电话通知整改、微信下发现场安装问题均未及时整改,你公司接到通知拒不整改,至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对我司剩余造成恶劣影响,我司责令2020年6月24日内拆除不合格产品,并清退出场。
2021年6月27日,广成致远公司出具派工单,载明施工部位:收缩缝拆除,施工内容及要求:一层至五层天地墙面收缩缝拆除,总体拆除量470米。该派工单有张洪及朱加志签字。
上述事实有《收缩缝供货及安装合同》、转账凭证、《发货单》、《工程量收方单》、《工作联系函》、《整改通知单》、现场图片、《广成致远工程派工单》、微信聊天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审理中,华安润成公司陈述虽然合同约定地面变形缝铝板厚度为4mm,但实际交付的厚度为3.75mm,0.25mm的偏差在行业标准所允许的偏差范围内;安装质量并无问题,广成致远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安装不美观,不能代表安装不合格。
广成致远公司陈述因华安润成公司安装质量不合格,在我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华安润成公司不予整改,我方对现场剩余货物进行了抛弃处理。
本院认为,《收缩缝供货及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华安润成公司为广成致远公司承包的万汇都江堰学府项目提供伸缩缝材料,并负责安装,华安润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及安装。根据合同、送货单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合同约定的地面铝板厚度应为4mm,但华安润成公司交付的厚度为3.75mm,悖于合同约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标准高于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本院对华安润成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同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业主方认为伸缩缝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广成致远公司整改,广成致远公司遂告知华安润成公司,但华安润成公司并未整改,广成致远公司已自行委托其他人拆除了其中470米收缩缝,拆除的长度已经达到华安润成公司交付总长度的三分之二。根据《收缩缝供货及安装合同》第七项第4条“产品质地、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与样品有出入时……甲方不同意使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保修、退还、保换,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不同意使用的产品,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需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华安润成公司向广成致远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保质保量,现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达标,不能正常使用,以致广成致远公司自行拆除,故广成致远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付华安润成公司的剩余货款。
关于剩余材料。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据实结算,广成致远公司对现场多出的安装材料并无保管义务。同时,广成致远公司已在整改通知单中要求华安润成公司限期整改,并告知逾期整改,将拆除不合格产品,清退出场。就剩余安装材料,广成致远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但华安润成公司未整改,也未取回剩余货物,广成致远公司处置现场剩余安装材料,并无不当,本院对华安润成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对原告华安润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成都华安润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雨
书 记 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