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58号
申请人: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单元9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苟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83号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贾亭松。
申请人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川71执恢9号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的拍卖款,保全金额11505507.81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川71执恢9号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宝泰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的拍卖款。
二、保全金额11505507.81元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