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756号
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紫阳街道解放路466-472号泰昌城一期2层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西、***,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写字楼23层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2**9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洪山科技创业中心B栋嗅钛工坊一层051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四川广成致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鼎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较为疑难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