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5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以(2017)川0107执5305号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因本案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尧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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