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环交联线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栋1单元5层507层。
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天环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罗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环交联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788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0107执异155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4261.38元及相应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开户账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788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0107执异155号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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