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5305号
申请执行人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鸿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尧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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