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49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福莱阁**(半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嘉和自由空间****房/div>
法定代表人唐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蓝鑫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翡翠××单元××房,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蓝鑫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腾云阁2单元2-1002号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唐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