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科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洋电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唐颖,该××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宁市人民东路210号福莱阁908号房和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宁市西关路85号绿城·翠堤湾9号楼翠堤峰景16号房,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宁市人民东路210号福莱阁908号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宁市西关路85号绿城·翠堤湾9号楼翠堤峰景16号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