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肆辉,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宜春市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67006168Y。
法定代表人:黄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蒋宇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肆辉与被上诉人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熊肆辉以与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肆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肆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熊肆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柳
审 判 员 郭琳
审 判 员 龙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