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842号
申请人: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闽侯县竹岐乡汶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负责人:薛信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闽侯县竹岐乡汶州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闽侯县竹岐乡汶州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闽侯县竹岐乡汶州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