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恢767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黄新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江西天仙精藏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依据已被判决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98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苏 峻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