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9585号

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普贤路群山社区上下村路段玉苍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2954934J。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妹、陈丽萍,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坪埔三叉路口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6365241D。

法定代表人:何福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