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亚立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83民初1953号
原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坪埔三叉路口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6365241D。
法定代表人:何福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锋,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南雁,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亚立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8K8WD0C。
法定代表人:刘榛斯岸。
原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福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亚立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立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锋、廖南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立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2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支付清止),且支付顺序为先息后本,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为计人民币36693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钢材损失25680元、人员工资损失224962元、其他材料损失88848.76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费5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龙南县亚立洁智能建筑设备施工项目。2020年6月17日、6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20万元。2020年7月1日,因被告与前施工队的遗留问题,导致原告进场施工不久被强迫终止,至今原告无法正常展开作业,人员、材料、设备一直处于窝工状态。为解决顺利开工并办理施工许可证事宜,原告与被告的安商单位龙南市民政局进行沟通,但被告知被告发包的龙南县亚立洁项目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完成建设项目,所以被告收取原告依约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给原告。同时,原告为前期施工准备与江西虔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向现场施工人员及工作人员支付了人员工资计人民币224962元。又由于为施工准备原告购买了10.7吨各种型号的钢筋,因被告的原因无法施工导致该钢筋以废旧钢筋低价处理,造成损失计人民币25680元,该事实由被告的现场管理代表钟日成证实。原告为前期施工准备还购买了各种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购买的材料无法使用及退伙,造成原告该部分损失计人民币88848.76元。另外,原告在不知晓被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下,通过办理保函的方式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认定证明,准备用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由于被告的原因,本工程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无法施工,故被告应当配合原告退还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费5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立洁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龙南县亚立洁智能建筑设备项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6月17日,竣工日期2021年1月27日;合同价款3500万元,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在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履约保证金220万元,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工第二个月开始每月退还履约保证金,连续三个月退完,发包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同意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偿还给承包人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被告方员工钟日成为涉案项目负责人。
2020年6月17日、6月2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120万元。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8日原告分别致函被告,告知被告因其与上一个施工队之间遗留的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开工,要求被告及时解决,原告的工人工资及生活费用需由被告支付。
2020年6月18日,原告与江西虔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8月1日,原告与江西虔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为此支付劳务工资58800元。2020年8月26日,经原告与被告方项目负责人钟日成沟通,最终确认原告购买的钢筋损失差价25680元。
2020年6月28日,原告与福建省保文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并为此支付保函费用5600元。
2020年7月1日,原告与龙南县佳宝建材店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在龙南县佳宝建材店购买32.5R水泥(单价350元/吨)及装修用砂(单价198元/方)。2020年10月26日,原告向龙南县佳宝建材店开具5662元发票;2021年1月12日,原告向龙南县佳宝建材店开具48626元发票。2021年1月13日,原告向信丰县钉子富五金交电经销部开具30460.76元发票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基于对被告亚立洁公司的信赖,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20万元;为顺利施工聘请了劳工,和江西虔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时付出了58800元劳务工资,并为此签订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支付保函费用5600元;为施工购买了钢筋等建筑材料,经被告方项目负责人钟日成确认,钢筋差价损失25680元。现在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施工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履约保证金220万元、劳务工资58800元、保函费用5600元、钢筋差价损失25680元,有《施工承包合同》、企业网银交易凭证、《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农民工工资保函》、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履约保证金2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调整为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利息。
原告主张人员工资损失224962元不符合事实,和江西虔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时仅付出了58800元劳务工资,故劳务工资损失本院仅支持58800元。
原告主张其他材料损失88848.76元,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信丰县钉子富五金交电经销部及龙南县佳宝建材店购买的材料系用于龙南县亚立洁智能建筑设备项目,故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亚立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合同履约金220万元给原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并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利息。
二、被告江西省亚立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劳务工资损失58800元、保函费用5600元给原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西省亚立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钢筋差价损失25680元给原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福建泉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亚立洁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万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赖泽灵
书 记 员 徐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