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民初3630号
原告:郑学群,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虹,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外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楠楠,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同安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兰口村桥头里**/div>
法定代表人:范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学群与被告福建省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泰县同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郑学群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学群撤诉。
郑学群预交案件受理费19361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学群负担。
审判员 郑建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