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与福建省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1民初2501号
原告:**中,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凤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中与被告福建省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