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095号
申请人: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404029XG。
法定代表人:林冬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亮,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菲菲,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9号楼3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70730398N。
法定代表人:唐庭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