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二段9号楼3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70730398N。
法定代表人:唐庭高,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