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19号
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9号楼3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唐庭高。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778,6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2、对被申请人***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3、对被申请人***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