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新城时代大道4号创新城32栋2-02铺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淮路二段9号楼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唐庭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60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罗思潍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新城时代大道4号创新城32栋2-02铺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淮路二段9号楼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唐庭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60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