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6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时代大道4号创兴城32栋2-02铺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9号楼3**2号。 法定代表人:**高。 本院在执行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源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6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时代大道4号创兴城32栋2-02铺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9号楼3**2号。 法定代表人:**高。 本院在执行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