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共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共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三初字第1495号
原告天津共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世家新苑B座1605室。
法定代表人劳志壮,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共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共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天津共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池玉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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