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3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建华区。
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魏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203执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森
审判员 姜潮勇
审判员 孙祎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