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市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光荣办建材委。
法定代表人:李双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洪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文体街一胡同。
法定代表人:张培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哈尔市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202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苑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