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202执保54号
***、***、韩雪源、齐齐哈尔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韩雪源、齐齐哈尔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202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将本案执行的基本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一、解除对担保人王敏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产,房屋建筑面积63.70㎡,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伊兰娇与邹振岩按份共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产,房屋建筑面积41.29㎡,房权证号:房权证齐字第S××2号的查封。
以供双方当事人核实,并以此作为结案凭证。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