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4民初1805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张彦国,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齐齐哈尔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文体街一胡同。
法定代表人:张培胜。
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邹凤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彦国、齐齐哈尔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