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475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建乐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乾乾,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龚甬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锦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