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6执2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608254-3,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9345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阿里山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山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已立案执行,依该裁判:一、天力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里山公司支付工程款918000元并支付利息125425.75元(该利息以91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5日计算至2016年10月5日,如天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此后应继续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阿里山公司利息损失)。二、仲裁费16720元,由天力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有*******、*******、*******三辆汽车(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在XX广场有房地产80套,本院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天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居住在国外。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阿里山公司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5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庆丰
人民陪审员闫威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斌